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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911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与海盐中韩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海盐中韩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911号原告: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17888976,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东盟科技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曾庚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杰,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盐中韩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9234466X6,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超同村2幢。法定代表人:陈中祥,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中韩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