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丙玲、庞瑞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丙玲,庞瑞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财保55号申请人:周丙玲,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庞瑞峰,男,1991年6月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在申请人周丙玲与被申请人庞瑞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保全裁定,将被申请人庞瑞峰名下车牌号为鲁N×××××号丰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周丙玲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向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庞瑞峰名下车牌号为鲁N×××××号丰田轿车一辆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550元,由申请人周丙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合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