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春翠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春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办渫阳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中合,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晖,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易强,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徐春翠,女,1954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系石门县中医医院退休医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荷花社区杨家台路012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5410290028。本院在执行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执行人徐春翠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唐汇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子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