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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子义、王霞子、麻建军、贺江、乔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子义,王霞子,麻建军,贺江,乔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67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乔子义,男。被告:王霞子,女。被告:麻建军,男。被告:贺江,男。被告:乔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子义、王霞子、麻建军、贺江、乔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起诉至我院,后因上述被告下落不明,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乔子义、王霞子、麻建军、贺江、乔建军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4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广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