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姚际国工商行政管理(工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姚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前山14号。法定代表人夏仁康,局长。被执行人姚际国,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姚际国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6)舟综执第B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15000元,并加处罚款15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决定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1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