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与刘春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215号被执行人:刘春茂。本院[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相应罚金,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海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