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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豫行商贸有限公司、新密市尖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五虎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豫行商贸有限公司,新密市尖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五虎沟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青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026号申请人郑州豫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四环与107国道交叉口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6314479-0。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委托代理人张亚东、胡亚隆,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新密市尖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五虎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密市尖山风景区五虎沟村,组织机构代码:08225262-2。负责人王青文。被申请人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嵩山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822229341。法定代表人陈炎亭。被申请人王青文,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郑州豫行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新密市尖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五虎沟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青文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密市尖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五虎沟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青文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瑞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