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乌强与秦晓雨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强,秦晓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5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乌强,男,1974年8月25日,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委托代理人:李剑英,内蒙古蒙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晓雨,男,1988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委托代理人:王铁,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乌强因与被上诉人秦晓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乌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乌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乌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0元,减半收取118.50元,由上诉人乌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依 拉审判员 胡 雅 格审判员 杨 树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斯琴德力格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