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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康建卿与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建卿,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康建卿,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盐马路98号附5号。被执行人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工业开发区南环路25号。法定代表人林晓光,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贡劳人仲案字(2016)第230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康建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被执行人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康建卿工资12987元、执行费未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自贡市贡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贡劳人仲案字(2016)第23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绍清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龙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