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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2、第三人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8号原告:徐某,女,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王某2,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第三人:王某1,女,200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法定监护人:徐某,女,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2、第三人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原告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8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耿晔兄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人民陪审员  丁爱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