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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超汉、姚天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超汉,姚天祥,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超汉,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天祥,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祖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超汉因与被上诉人姚天祥、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2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姚天祥与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该事实不清,应予以查明;二、姚天祥要求吴超汉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该事实不清,应予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2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超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刘 东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