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超汉、姚天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超汉,姚天祥,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超汉,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天祥,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祖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超汉因与被上诉人姚天祥、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2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姚天祥与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该事实不清,应予以查明;二、姚天祥要求吴超汉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该事实不清,应予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2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超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刘 东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