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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申如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申如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4民初4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住址邯郸市陵西南大街55号号,组织机构代码80552500-7。法定代表人:颜玉峰,系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增,系该行员工。被告:申如珍,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魏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邯山支行)与被告申如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如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邯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申如珍支付原告本金31917元和截止到2016年11月7日的利息4503.44元,滞纳金1809.16元及消费手续费643元,合计38873.32元,并继续支付2016年11月7日后的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6日,被告在我行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32000元,截止透支本息36421.16元,滞纳金1809.16元,消费手续费643元,合计38873.32元。经我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讨,被告被告至今未还清。申如珍未答辩。农行邯山支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申请信用卡的原始资料,证明被告办理信用卡的事实;3、银行系统的被告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和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证明被告欠原告款各项数额。上述证据来源于银行数据库智能系统自动运行生成,内容真实明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32000元,账号为:50×××18。截止2016年11月7日,被告透支本金31917.72元,欠利息4503.44元,滞纳金1809.16元及消费手续费643元,合计欠38873.32元。经原告催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所欠款项。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该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协议与法无悖,应为有效协议。被告透支后,应当按约定时间还款并支付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申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本金31917.72元,利息4503.44元,滞纳金1809.16元及消费手续费643元,合计38873.32元。二、被告申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自2016年11月8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本金31917.72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元,由被告申如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建强审 判 员  崔振南人民陪审员  郭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全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