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方兰芝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娘子关发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兰芝,大同煤矿集团娘子关发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759号原告:方兰芝,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娘子关。委托代理人颉永新,阳泉市城区坡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娘子关发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峰、杨芳芳,山西东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兰芝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娘子关发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兰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荆海红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人民陪审员 赵建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