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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继业、吴隆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继业,吴隆斌,曹冬妹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财保54号申请人:林继业,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吴隆斌,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被申请人:曹冬妹,女,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林继业与被申请人吴隆斌、曹冬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林继业以与被申请人吴隆斌、曹冬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继业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林继业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朱钦莲审 判 员  蒙在文审 判 员  余辉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