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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安平县鑫渤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鑫渤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05号之二原告:安平县鑫渤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南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67417076XB。法定代表人:辛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亦属,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8220595W。法定代表人:郭继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辉,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鑫渤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平县鑫渤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鑫渤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36元,减半收取7368元,由原告安平县鑫渤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