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健、韩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李健,韩笑,江苏省雄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6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江宁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1628647-0),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698号。负责人:储晓庆,中行江宁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韬、赵雅琦,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健,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笑,女,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省雄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风担保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917718-X),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香格里商务中心A幢404室。法定代表人:朱晓云,雄风担保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行江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健、韩笑、雄风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李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行江宁支行截止2014年8月6日的透支本金51597.85元、利息8798.14元及滞纳金2590.54元,合计62986.53元(此后自2014年8月7日起,继续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透支利息及滞纳金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李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行江宁支行律师费6200元。3、韩笑对李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中行江宁支行对李健抵押的车牌号为苏A×××××车辆在李健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雄风担保公司对李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雄风担保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健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12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70元,由李健、韩笑、雄风担保公司共同负担。逾期,因上述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健、韩笑、雄风担保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韩笑、雄风担保公司有银行存款和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已依法查封暂扣被执行人李健所有的牌号为苏A×××××双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健无银行存款和房产登记,被执行人雄风担保公司在本院多起执行案件中系被执行人,且该公司已歇业。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材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润进执行员 毕永贵执行员 查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