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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何佳振与祝辉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佳振,祝辉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418号原告何佳振,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祝辉煌,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佳振诉被告祝辉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佳振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佳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何佳振负担。审判员  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