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君勇与林洁、林建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勇,林洁,林建仁,陈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2862号原告:胡君勇,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盛元,湖北省武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洁,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林建仁,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陈达,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胡君勇与被告林洁、林建仁、陈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君勇起诉称:2016年12月23日上午,其与徐城受陈达雇佣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清江路158号工地上做木工装璜,在一间房子做吊顶时,陈达仅安排其一人做工,加之没有防护措施,从隔楼上摔下,头部先着地严重受伤,后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9日,2017年3月27日至4月8日在该院第二次做颅骨修补手术。工地发包方是林洁,总承包方是林建仁,林建仁将部分工程承包给陈达,陈达雇佣其与徐城,每日工钱270元。住院期间,林洁累计支付医疗费4万元,林建仁累计支付8万元,陈达累计支付1.5万元。现已治疗终结,余下赔偿问题与三被告协商不成,原告认为发包方林洁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总承包方林建仁,林建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达,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故原告起诉,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2572.2元。本院认为:原告胡君勇起诉后,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林洁的起诉,而后又申请追加林洁(1973年1月7日出生)为被告,但该林洁身份不明确,因此,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故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君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蓓蓓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