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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玉香、应文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香,应文仓,徐卫云,周荣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徐玉香,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应文仓,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徐卫云,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周荣钗,女,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徐玉香与被执行人应文仓、徐卫云、周荣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玉香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应文仓、徐卫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玉香借款本金274500元及逾期利息,现已履行44223元。被执行人周荣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应文仓、徐卫云、周荣钗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无反馈,被执行人应文仓工资扣留,周荣钗房产查封,社保扣留生活费,只发给基本生活费。故申请执行人徐玉香申请(2017)浙1123执5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时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树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