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齐凤学与大庆海格汇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凤学,大庆海格汇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2861号原告:齐凤学,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区。委托代理人:潘小霞,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区。被告:大庆海格汇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星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学研,职务总经理。原告齐凤学诉被告大庆海格汇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海格汇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凤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工资款348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6年在被告处干力工活,截止2016年11月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款5380元。被告先后分四次给原告支付了1900元,剩余3480元至今未付。大庆海格汇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雇用原告从事力工工作,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根据被告2016年11月5日出具的欠据记载,双方约定的支付工资尾款5380元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现已经逾期,但被告并未全额支付上述工资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资款3480元的请求,本院���以支持。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小额诉讼的相应文书,被告在答辩期和举证期内未提出异议,且未提交证据,因此其应当承担因举证不能对其带来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庆海格汇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凤学工资款348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帅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