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卢发章与被告欧文兰、欧文红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发章,欧文兰,欧文红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2民初508号原告:卢发章,男,1948年5月2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俊(特别授权),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欧文兰,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长兵(一般代理),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文红,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原告卢发章与被告欧文兰、欧文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卢发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发章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发章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卢发章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沅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