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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纯珠与叶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纯珠,叶文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598号原告:李纯珠,女,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叶文彪,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李纯珠与被告叶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纯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纯珠以欲与叶文彪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纯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纯珠负担。审 判 长  付莉苹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丽洋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