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红娜、苏宝杰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娜,苏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娜,女,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苏宝杰,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王红娜与被执行人苏宝杰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苏宝杰银行存款9336元,扣除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人9136元。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