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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红娜、苏宝杰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娜,苏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娜,女,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苏宝杰,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王红娜与被执行人苏宝杰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苏宝杰银行存款9336元,扣除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人9136元。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