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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常增辉与洮南市豫贞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增辉,洮南市豫贞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864号原告常增辉,男,73岁,1943年8月3日,地址:吉林省-白城市。被告洮南市豫贞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峰,系厂长。委托代理人滕文,系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常增辉诉洮南市豫贞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经传票传唤,常增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增辉负担。审判长  季国明审判员  邵永文审判员  姜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颖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