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涿鹿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博,高丽锋,王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轩辕东路。法定代表人康凤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文博,男,1992年9月30日生,汉族,涿鹿县。被执行人高丽锋,男,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涿鹿县。被执行人王建成,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涿鹿县。涿鹿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文博等高丽锋、王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涿鹿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善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