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242李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童,女,1997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武进区,户籍在宿迁市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8日被抓获,9日被取保候审。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童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6日至5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童在无锡市惠山区天一城A区42号301室宿舍内,利用偷看到的被害人李某2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先后5次采用微信转账、微信红包转账的手法,盗取李某2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2851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童退还李某2人民币800元,其亲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2的报案陈述,证人肖某的证词,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辨认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童自愿认罪,系初犯,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赃款已全部追退,故予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童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朱杰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以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