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旺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旺赞,陈清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42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法定代表人庄江勇,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旺赞,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清亮,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旺赞、陈清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4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7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旺赞、陈清亮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道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