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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施跃丽与被告贺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跃丽,贺宗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1905号原告:施跃丽,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贺宗亮,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施跃丽与被告贺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施跃丽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跃丽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跃丽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施跃丽负担。审判员  解文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