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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秀金与王秀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秀金,王秀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3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秀金,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枝,女,1957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秀银,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再审申请人王秀金因与被申请人王秀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3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秀金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人能够证明王秀银伤后能正常生活,该证据能够足以推翻原来鉴定的三级伤残等级。在原判决及鉴定时,认定王秀银符合三级伤残存在的“左眼交感性眼炎”没有任何客观性检查,并且鉴定人和某医生为同一人,原卷内没有能够证明交感性眼炎可能存在的客观性VEP检查结果,王秀银已经在北京同仁医院交了费用,却提供不出检查结果。一审中双方都申请鉴定却因为王秀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不能再次接受检查就终结鉴定,让王秀金承担不重新鉴定的不利后果,这样认定损害了王秀金的利益。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秀金因家庭财产纠纷,打伤王秀银,在一审的刑事诉讼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承德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王秀银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王秀银右眼球破裂,右眼球萎缩,左眼交感性眼炎,王秀银伤残等级属三级。这一结论是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作出,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本案一审法院为了化解矛盾,消除隔阂,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但由于王秀银患有脑部疾病,重新鉴定无法实施,一审法院采信了有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对本案作出裁判,二审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王秀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秀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寇兴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