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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欧某与梁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梁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1437号原告:欧某,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培元馆)。被告:梁某1,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欧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被告梁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大儿子梁某2由原告抚养,小儿子梁某3由被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理解,被告对家庭未能负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及双方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原、被告已不存在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梁某1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尽了最大的努力做好丈夫和父亲的角色,到现在被告都不清楚原告为何要提出离婚诉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某与梁某1于1994年相识,于1996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欧某生育儿子梁某2(曾用名:梁育晟)。××××年××月××日,欧某与梁某1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欧某生育小儿子梁某3。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现欧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梁某1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欧某与梁某1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欧某与梁某1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欧某与梁某1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欧某要求与梁某1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欧某与梁某1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作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信任,和睦相处,定能搞好夫妻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欧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伟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楚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