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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光明与向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明,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明(曾用名赵小平),男,生于1968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向勇,男,生于1974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2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赵光明申请执行向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向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光明工资73480元及逾期利息10000元、垫付诉讼费用943.5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52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鞠青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