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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辖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进法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吴进法,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胜利北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进法,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审被告: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氿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翟小平。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进法、原审被告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2880号���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施工地在宜兴,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盐城二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盐城二建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盐城二建公司所在地的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案涉不动产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盐城二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