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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战某某、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战某某,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91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系张某某的女儿)。被告:战某某。被告: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战某某、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战某某、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褚天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