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葛志良与秦东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良,秦东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32号之一原告葛志良,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董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东领,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志良与被告秦东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