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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葛志良与秦东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良,秦东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32号之一原告葛志良,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董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东领,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志良与被告秦东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