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武隆支行与蒋镇东、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蒋镇东,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负责人陈和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史胜江,羊角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蒋镇东,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执行人:郑杰,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被执行人蒋镇东、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蒋镇东、郑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蒋镇东、郑杰支付借款本金19746.51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蒋镇东、郑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蒋镇东、郑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蒋镇东、郑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查到郑杰每月有二千余元的工资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郑杰已与蒋镇东离婚,有一个小孩需抚养,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暂不执行郑杰。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蒋镇东、郑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蒋镇东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其移送公安临控。经过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支付任何款项。现蒋镇东、郑杰除郑杰的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冰红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唐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