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2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武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生于1980年5月29,汉族,清水县人,职工,住清水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4月29号生,汉族,清水县人,教师,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武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给付楼房折价款150000元及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152350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