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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徽固维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固维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固维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高元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增,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冉,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和县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法定代表人:孙翠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30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9773.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