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华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228号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原告刘艳华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黑03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3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中判项的信息“被告刘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敏”补正为“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艳华”审判员 葛新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正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