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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华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228号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原告刘艳华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黑03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3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中判项的信息“被告刘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敏”补正为“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艳华”审判员  葛新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正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