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云南花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花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250号原告:云南花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举。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原告云南花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云南花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花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花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5元,由原告云南花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