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强与贺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贺小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海,阆中市恒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小虎,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志,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强因与被上诉人贺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55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上诉人王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朝阳审判员 何顺红审判员 罗晓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