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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21陈燕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燕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22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燕,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东台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指派辩护人姜军荣、何海峰,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燕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苏0981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燕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燕撤回上诉。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7)苏0981刑初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世华审判员  陈 健审判员  孙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