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剑锋与赖华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锋,赖华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民初628号原告:张剑锋,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赖华超,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张剑锋诉被告赖华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华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剑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费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10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原被告合作承接虎山村数字电视网改工程中的机顶盒安装工程,被告将工程款全部收走,未支付给原告应得的安装费20000元。2015年原告催债时,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报警后,被告在派出所写下欠条,确认欠原告安装费20000元,约定在2016年3月10日前全部归还。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赖华超缺席,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0日,被告赖华超向原告张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赖华超欠张剑锋安装虎山村数字电视机顶盒工程款20000元,经双方达成协议定于2016年3月10日前全部归还全部工程款20000元。如果到期不还,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告赖华超在欠款人落款处按指模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欠条》证实被告赖华超拖欠原告安装费20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没有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没有按照欠条中的承诺在2016年3月10日前归还全部安装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安装费20000元及其银行利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1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赖华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剑锋支付安装费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1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赖华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