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催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宏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宏程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108号申请人:陈宏程,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鮀中路*号*座**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芸(夫妻关系),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鮀中路*号*座**号。申请人陈宏程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号码申请人陈宏程持有的号码为3010443006203653、3010443006203662、3010443006289810(付款行交通银行中山南圃支行,出票人陈宏程,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3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陈宏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