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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催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宏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宏程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108号申请人:陈宏程,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鮀中路*号*座**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芸(夫妻关系),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鮀中路*号*座**号。申请人陈宏程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号码申请人陈宏程持有的号码为3010443006203653、3010443006203662、3010443006289810(付款行交通银行中山南圃支行,出票人陈宏程,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3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陈宏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