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梦琴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琴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梦琴,女,1999年4月2日出生(其自报出生年月日为1999年农历10月初2),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彭骏,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梦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梦琴及其辩护人彭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日晚4日凌晨,被告人李梦琴在其与李莹、陈美佳(另处)、沈芳(已释放)共同租住的位于本区某小区X栋X单元XX楼XX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毛某、卢某某、周某某、曾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1月5日9时许,被告人李梦琴被民警现场挡获归案。被告人李梦琴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晚,被告人李梦琴在其与李莹(另处)、陈美佳(另处)、沈芳(已释放)共同租住的位于本区某小区XX号X栋X单元X楼XX号房间内伙同并容留吸毒人员毛某、卢某某、周某某、曾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1月5日9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公安民警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挡获被告人李梦琴及同案犯陈美佳、李莹和吸毒人员毛某、卢某、周某、曾某,并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两套。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李梦琴及同案犯陈美佳、李莹和吸毒人员毛某、卢某某、周某某、曾某的尿液毒品检测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梦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梦琴的供述及指认吸毒地点的笔录及照片,同案犯李莹(已处)、陈美佳(已处)的供述及指认吸毒地点、吸毒工具的笔录及照片,证人沈芳的证言及辨认吸毒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证人毛某、卢某某、周某某、曾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李梦琴及同案犯李莹、陈美佳和沈芳的笔录及照片,证人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物保管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华司鉴[2017]D毒检字第008号检验报告,社区戒毒决定书,房东身份信息及关于其出租房屋事实的的通话记录光碟及制作说明,本院(2017)川011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书,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及制作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梦琴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梦琴与他人在其合租的房屋内伙同并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梦琴与同案犯李莹、陈美佳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依据其情节量刑。被告人李梦琴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梦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梦琴无犯罪前科,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梦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此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本院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李梦琴年幼丧母,其父李某某常年在外打工,疏于对被告人李梦琴的关爱,被告人李梦琴主要跟随其奶奶肖某某生活,与被告人李梦琴犯罪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据此,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李梦琴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梦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安光荣人民陪审员 江佩窈人民陪审员 周德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文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