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7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成灿与被告高新文、吴彩霞、高翔、曹乐、宁夏清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鑫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来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105民初778-1号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对原告成灿与被告高新文、吴彩霞、高翔、曹乐、宁夏清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鑫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来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宁0105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宁0105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宁夏鑫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补正为”被告宁夏鑫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张月琴人民陪审员吕书婷人民陪审员丁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杨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