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鹏、王超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王超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445-6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超敏,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张鹏与王超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艾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