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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杭州凝聚公关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大美杰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凝聚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延安大美杰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凝聚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叶鹏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佳,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执行人延安大美杰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姜洪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炜,该公司副总经理(一般代理)。本院受理杭州凝聚公关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大美杰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年12月06日作出的(2016)杭仲裁字第6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服务费216600元及逾期付款造成的违约金2166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仲裁费10478元、本院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延安大美杰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了本金216600元,下余违约金2166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仲裁费10478元未履行。执行期间,2017年6月12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延安大美杰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欠申请人杭州凝聚公关策划有限公司违约金、利息及仲裁费共计71126元,于达成执行和解之日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履行5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它权利,不再申请执行,法院终结该案的执行。二、执行费725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大美杰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执行款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现该案执行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年12月06日作出的(2016)杭仲裁字第67号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拥政执行员  孙献民执行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新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