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承华、聊城市建鑫钢板库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承华,聊城市建鑫钢板库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赵承华,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聊城市建鑫钢板库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西侯村,法定代表人:师法同。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承华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32万元,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2万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秦 明审 判 员 夏绪军人民陪审员 雷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书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