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决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0403执字第62-1号被罚款人田华,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华无视国家法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田华罚款80000元,限在接到本罚款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审判人员 苗逢雨书 记 员 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