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克全与薛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克全,薛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恢33号申请人徐克全,男,1959年1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向阳,男,1961年11月22日生,汉族。申请人徐克全与薛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薛向阳应当给付申请人徐克全借款本金10000元及从2012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为1.5分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薛向阳应当给付申请人徐克全借款本金120000元及从201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为1.5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及执行费2900元均由被执行人薛向阳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等待被执行人拍卖房产后来分配款项,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日,申请人徐克全以被执行人薛向阳的房产已拍卖,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按比例分配给申请人徐克全112004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